營口市城市供熱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的原則,編制市、縣(市)區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合理確定供熱單位供熱范圍。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違反供熱專項規劃,擅自為供熱單位接入熱源或者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
第十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有計劃、分步驟地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的,應當滿足節能降耗、分戶計量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嚴格執行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選用符合標準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地下管線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換熱站和規劃紅線內供熱管網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建設,也可以委托供熱單位建設。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應當保證供熱設施設備質量,并與供熱單位原有供熱設施設備相匹配。
換熱站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規范要求,避免噪聲擾民。
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未按照規定安裝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既有建筑未安裝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選購符合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供熱計量裝置應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在保修期內,由保修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數據的準確性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八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等單位按照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移交供熱設施資料。
第十九條 城市供熱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廢棄城市供熱管線的,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